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民终22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家水,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35109C。
法定代表人:姜坚,该公司执行*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家水的伤残等级评定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标准。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家水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18]临鉴字第278号)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家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存在评定标准错误。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审查,导致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和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万利剑
审判员付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