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3民初519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月兔食堂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392095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351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麦园社区**畈(永丰供电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8KC0J7A。 法定代表人:郑富。 原告***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元。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