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丰区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赣1103民初2990号 原告:安徽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昌经济开发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78650531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麦园社区**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8KC0J7A。 负责人:潘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57876295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351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科晨技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强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933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西高电气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丰区分公司(下称“广源电力广丰分公司”)、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源电力公司”)、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科晨技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高电气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科晨技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西高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源电力广丰分公司和广源电力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91,293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1,2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广源电力广丰分公司签订《干式变压器、高、低压柜、壁挂式直流电源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广源电力广丰分公司向原告采购电气设备10台套,总金额合计291,293元;货到之日支付50%货款;安装完毕送电之日支付40%货款,剩余10%货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争议在买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2020年7月13日,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9套电气设备货物,7月17日交付剩余的1套电气设备,全部货物均已安装完成交付使用。2020年8月27日,原告已经向被告广源电力广丰分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丰区分公司、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安徽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91,293元; 二、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丰区分公司、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145,646.5元,2021年8月20日前付清145,646.5元; 三、若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丰区分公司、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按时足额履行的,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15.4%/年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任何一期未全面履行,原告可就未履行的全额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283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