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乙有限公司;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1104民初112号 原告: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永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652929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3510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原告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