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81民初7012号
原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962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134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200394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原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票据款200000元以及利息3966元(利息从2021年5月26日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偿还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11月29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7日,原告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从南昌宝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200000元,汇票号码:210××××0054、20200525、643998087,出票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25日。2020年12月8日,原告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北京市港亿电子通信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港亿公司”)、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前手背书人。票据到期后,港亿公司提示付款造拒,于2021年8月18日追索原告付款,原告于2021年9月7日清偿该票据,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已追加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根据上级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以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一律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