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33财保24号之一
申请人:会昌县恒业石材加工店,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燕子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3MA362D83X8。
经营者:***,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运球,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134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会昌县恒业石材加工店与被申请人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赣0733财保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40元(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丰城营业部,账号:1508××××3973)。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赣0733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