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恒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81民初6645号
原告:恒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溪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6411698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栎,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134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200394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追加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恒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票据款200,000元以及利息3,208.33元(利息从2021年5月26日暂计算到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暂计203,208.3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1日,原告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合法持有出票人为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为210442807005420200525643997901的电子商业汇票,该汇票出票日为2020年5月25日,到期日为2021年5年25日,票据金额是200,000元。汇票到期后,原告依法向出票人提示付款遭拒绝,追索未果。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汇票背书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院已追加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根据上级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与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一律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