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锦留商贸有限公司、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5577号之五
原告:成都锦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胜利北街217号4栋2单元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2TAJG7J。
法定代表人:侯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新荣。
被告:江西盛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自焜。
被告: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鸿飞。
原告成都锦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盛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锦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34.4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朱淑乔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权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