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81民初2472号
原告:江西长征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111号鼎讯工业城(1#c区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71802721X。
法定代表人:喻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涵英,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家俊,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1341A。
法定代表人:罗新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长征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长征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长征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长征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原告江西长征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