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81财保32号
申请人:***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五路168号江西省农机大市场6栋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96998Q。
法定代表人:郭峥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1341A。
法定代表人:罗新荣。
申请人***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峰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峰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涂晓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