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装工程有限公司、吉安中梁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3527号之二
原告: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1A。
法定代表人:罗新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林,系公司员工。
被告:吉安中梁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UU6H19。
法定代表人:倪合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敏鹏,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中梁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经双方协商,案件受理费13496元,减半收取计67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48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孙晓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