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4217号
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东工业园东升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49822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1341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承担655元,退回原告65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