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2民初275号
申请人: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596526093Y,地址:江西省万载县沿河东路99号和宝塔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1459972P,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洪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潘长根,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营销服务部同意为申请人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