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2民初27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沿河东路99号和宝塔东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596526096Y。
法定代表人:李政,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军,万载县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集镇洪丰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1459972P。
法定代表人:潘长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平,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兵,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漆 星
人民陪审员  肖建军
人民陪审员  龙国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