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黄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3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826272.77元,并承担执行费40662.73元。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1年7月27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7月7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21年3月8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三兴汇丰PET饮料生产线一、易拉罐全自动生产线一条、果C系列生产线(杯子)一条、喷淋杀菌机生产线一条,但均已抵押。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光杜
审 判 员  潘 涛
审 判 员  尹天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