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02民初4838号
申请人:***,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画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145997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