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663号
原告: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1082712Q,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1号8栋1902室。
法定代表人:夏润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卿,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子豪,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160076450L,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龙祥小区3号楼1-2层西1.2.3号。
法定代表人:余前水,总经理。
原告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44元(原告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422元,由原告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志浩
人民陪审员  祝淑红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倪春晖
书记员桂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