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新生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02民初5874号
原告:重庆新生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华宇北城中央汇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NP482A。
法定代表人:廖志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龙,重庆广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江西润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1号8栋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108271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生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6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新生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