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才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04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7633552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与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80900元,收入28809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