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22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2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不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亦未发现其有工商、证券、金融理财信息以及收入类保险和股息红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在上栗镇人民政府的垫付拆迁款,对此本院已对该款采取了冻结措施,但目前还未达到可扣划的状态。2020年9月21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既未申报财产,又拒不履行本案的付款义务,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辉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但一直未拘传到其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3139813.2元,截至2020年12月3日本案未执行到分文。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用湖 审 判 员 孔祥勇 审 判 员 朱新兵
代书记员 黄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