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2287号
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庭外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依法退还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452元。
审判员 杨邑利
书记员 余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