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4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民币139,025元,截至2020年11月23日已执行人民币0元,未执行人民币139,025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审判员  程志勇
书记员  王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