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顺宝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852号
原告:云南顺宝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8A7P6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聚建材城西7幢7-15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翊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563816206C。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清山中大道316号32幢1-201。
负责人:杨艳文。
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5272A。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17#楼。
法定代表人:周应龙。
原告云南顺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宝公司)与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顺宝公司以被告已将款项付清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宝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顺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7元,减半收取计3148.5元,由原告云南顺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高
人民陪审员  寸江波
人民陪审员  赵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