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3民初756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江西省南丰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桔都大道美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8M3FM3X。
法定代表人:刘念。
被告: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南丰县琴城镇城墙路。
法定代表人:陆志强,职务:局长。
被告:江西三信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桥东路粮食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6010212F。
法定代表人:邓智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南丰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审判员 严尤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