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山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山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3民初1300号
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山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一路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奉新县。
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山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依法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