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021执710号
申请人:***、***等9人系江西省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首山镇。
***、***等9人申请***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辽县劳人仲字(2018)第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等9人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辽县劳人仲字(2018)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