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防分公司、某某*电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执4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防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路57号闽东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99028604J。
主要负责人:宋怀东,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城路2号国贸广场B区B座2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安。
被执行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横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科闯,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防分公司与*****电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5民终36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防分公司工程款629165.29元及利息,福建省晶**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在欠付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9165.29元的范围内对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防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电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21年11月12日缴交案款345576.7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987元,剩余案款340589.7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电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闽05民终36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943.8元,该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尚欠269056.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陈秋香
审判员  王秋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白亚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