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执异40号
案外人***,女,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东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东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东
审判员姚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