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执46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市驰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余定桃,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驰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定桃、**借款合同一案中,因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向本院书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1执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珂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万诗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