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24执1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2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23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以上执行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