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恢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840165820。
法定代表人:万修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联愈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277516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身份证号码:522625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23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