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恢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840165820。 法定代表人:万修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联愈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277516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身份证号码:522625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23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