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840165820。 法定代表人:万修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联愈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277516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身份证号码:522625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6.64117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