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与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6民初1441号
原告:*****免烧水泥砖厂,住所地:***王母街道办事处祥乐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6MA6DPEH49。
经营者:黄录祥,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人,住***王母街道办事处祥乐组。
委托代理人:周进,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南大道凯旋国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6260311J。
法定代表人:喻志伟,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免烧水泥砖厂诉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免烧水泥砖厂以双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免烧水泥砖厂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免烧水泥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0.16元,减半收取3395.08元,由原告*****免烧水泥砖厂承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龙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