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瑞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4778号
原告:青海瑞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BJAKPP7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50号3号楼16层1单元11610室。
法定代表人:章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莉、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6260311J,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凯旋国际二期B号楼三十层3001-3003室。
法定代表人:喻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瑞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瑞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瑞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瑞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瑞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陆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