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455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女,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凯旋国际二期B号楼三十层3001-3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960104566260311J。
法定代表人:喻志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明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