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454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周芳,女,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梁超梅,女,1987年7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凯旋国际二期B号楼三十层3001-3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960104566260311J。
法定代表人:喻志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周芳、梁超梅与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周芳、梁超梅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芳、梁超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周芳、梁超梅负担。
审判员  钟明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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