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财保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嵇维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喻志伟,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赣0104财保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8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于2021年11月4日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600××××6280)存款808万元,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2205716.5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已自行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600××××6280)存款80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万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