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财保95号
申请人: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嵇维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喻志伟,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编号:134101919202100116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8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