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3197号
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2RQ63N,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6260311J,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凯旋国际二期B号楼三十层3001-30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审查并于2023年5月9日向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签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