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6988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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