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财保19号
申请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上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T6JW44。
法定代表人:黄子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市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车头村安置点安背小区第一排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6XUL5P。
法定代表人:王殿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蒋巷西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998341XK。
法定代表人:王登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赣州市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