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25民初947号
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5.5元,由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哲风
书记员  颜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