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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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章**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初字第27事调解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章**的银行存款7979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