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5民初707号
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修县涂埠镇原贮木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66746482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卷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
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原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颜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