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创合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5055号
原告: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6号蓝天华景D栋二层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4929。
法定代表人:钟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创合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三百山路华润中心B2区B幢707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TBAK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创合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68050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6月30日止的利息14701.2元,合计18275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及逾期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约定龙南总部经济区建设项目第二期第一标段(1#住宅楼、2#住宅楼、人才公寓及地下室)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函业务,约定担保费用为58050元、保证金为337500元,两项合计395550元。出函截止日为我公司付款之日起7-10个工作日。我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分两笔将款项汇至被告账户395550元,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未在约定日期出具保函,且一直拖延不履行义务。经我司多次催要,陆续于4月11日、4月17日分别归还100000元、127500元,尚欠款项168050元至今未付清。双方于2019年5月7日达成还款承诺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创合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已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尚无法做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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