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市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3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4929,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6号蓝天华景D栋二层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钟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飞、余祈友,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市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4558K,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源大道219号金湾广场1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吉,国信信扬(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琳,国信信扬(赣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市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赣0791财保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6392045元的财产,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赣州市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赣州市长征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2022********,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1934660.84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市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赣州市长征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202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瑜青
人民陪审员  罗文萍
人民陪审员  邹爱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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