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钟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入34896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晓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