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6号蓝天华景D栋二层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4929。
法定代表人:钟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21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公积金、保险等登记部门无信息登记;2020年3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23.44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4896元,已执行2423.44元,被执行人范文平已履行完毕。余款至今未予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晓峰
人民陪审员  姜玉莲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饶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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