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5民初62号
申请人:***,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6号蓝天华景D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4929。
法定代表人:钟媛。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章江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000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章江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方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