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何坊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2974。
法定代表人:胡循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南昌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我院作出的(2019)赣0825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3万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海根
书记员龙燕